月曜日, 8月 20, 2007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 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 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  

 

(20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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