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历史在此转折
明朝时期,也就是从公元1368年到1644年,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历史都在此段时间内转折。
自炎黄三代五伯七雄而来,中华文明一直充满着朝气,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文化科技都在历朝历代中有飞跃式的进步。可到了明朝,这个封建制度开始逐渐崩溃的王朝,政治开始变得紧张,文化发展也开始变得被扼制。
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制度让文化和政治都开始受到皇权的严密监视,这种束缚使得无论是文化还是政治都发展缓慢。明朝的奸臣众多,宦官之祸甚于东汉,政治昏暗,平民大臣皆莫敢妄言。中国政治开始死气沉沉。
这个时期的文化,除了文学中小说有一些发展外,基本上没有什么进步。好像所有的科技与都在此止步,开始整理。这个时期出现了《永乐大典》、《本草纲目》等一些巨著,但却都是对前代的总结和稍加修改,真正称得上新东西的文化产物没有了。中国文化也开始衰落下来。
就在此时,外族开始入侵中土。一向奉行开放的中国也不得不闭关自守。好像郑和下西洋就是中国外交的一个接点。巨大的耗资却没有带来中外贸易的发展,而使得物阜民丰的明朝开始衰落。倭寇以及西方殖民开始影响中国,中国的外交也开始变得衰落。
在明朝的二百多年里,蒙古一直是朱明的隐患,于是明朝大修长城。可是却在抵御外族的同时又出现了平民的起义,内忧外患最终在此刻出现。明朝政治早已衰败不堪,军事也变得苍白无力,中国的文明开始陷入封建的极大束缚。
就在这二百多年,东西方世界开始转折。
以往封闭的欧洲开始了大航海时代,以往开放的东方诸国开始了闭关自守。日本开始了战国的乱世,中国也出现了明清的对峙。东方本土陷入战乱的时候,西方殖民者正一步步把势力伸向世界各地。
正当东方各国在不断加强封建专制的时候,西方的资本主义却开始让封建崩溃。东方的文化变得死气沉沉,而西方的文化却开始到处开花,向外伸展。明朝依然是万国朝奉得上国,可是却好像已经惨败不堪。
明朝时全国是大一统的,却经常出现战乱。朝廷中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奸佞之徒却是皇帝的宠幸。这个王朝开始衰败,中华文明也开始在这个王朝中渐渐落后了。
明朝:历史在此转折。
木曜日, 7月 17, 2008
清末中国到底弱在哪
清末中国到底弱在哪
从衰弱史中寻找中国持久复兴之道
重评清末中国实力
提起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那时的中国是个弱国,因为当时的满清政府常吃败仗,并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其实,这种判断标准并不太精确。弱国不一定都打败仗,而强国也不一定都打胜仗。当时中国的国力如何呢?美国著名学者保罗·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和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麦迪森在《世界经济千年史》、《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等著作中,把中国与当时世界的第一强国英国、崛起大国美国和日本进行了GDP和军力的比较。
先来比较经济实力。按四个国家GDP占世界的比例,1870年,中国占17.3%,而日本、英国、美国仅分别为2.3%、9.1%、0.9%。到了1900年,中国的比例为11.0%。落后于美国的15.8%,但依然领先于日本的2.6%和英国的9.0%。从占世界制造业产量的相对份额来看,1860年中国与英国相当,分别占19.7%、19.9%,远高于美国(7.2%)和日本(2.6%),1880年,英国制造业将中国落在后面,但中关的差距却并不明显。直到190()年,中国(6.2%)才落后于美国(23.6%)、英国(18.5%),但依然高于日本(2.4%)。从GDP数据看,清末中国绝对是世界上的强国之一,虽然不能跟英国相比,但即使到了1900年,中国的经济实力也依然高居日本之上,是世界至少是亚洲强国之一。
再从军力上作对比。1890年,英国、羡国、日本的兵员总数分别为42万、3.9万、8.4万.而中国兵员则超过100万。在海军战舰吨位上,中国(7.8万吨)虽落后于英国(80万吨)、美国(12万吨),但领先于日本的4 4万吨。可见,当时中国兵员规模世界数一数二。虽然中国军队的武器装备不能与英国军队相比,但通过进口和自制,也拥有不少先进的武器,如英国的马梯尼、法国的哈乞开司、德国的毛瑟枪和克鲁伯炮等,超过日本的军备。当时中国海军在亚洲地位,也是数一数二。1886年8月,北洋海军的两艘巨型铁甲舰访问日本长崎,令日_本人敬畏万分,以至于加紧发展海军。
由此可见,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弱国,最多只是一个衰败中的强国。这对今天的启示在于,GDP、军力等被视为一个国家强弱的主要衡量标准,并不准确。那些数据只能部分反映一个国家静态的强弱状态,不能说明这个国家强弱的发展趋势。如果长期以GDP等标准看中国复兴,只能看到国家强盛与否的静止状态,却发现不了国家的发展趋势,更找不到让国家持续强大的奥秘。
缺乏国家持续发展的动力
要找到如何让中国持续复兴的奥秘,必须先知道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到底差在哪里?这不仅仅是经济走下坡路的问题,而是支撑整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动力出了很大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现代化教育的缺失。19世纪末英国教育大普及;日本建立学区,提出全民教育:而中国当时还是私塾为主,依然四书五经。教育没有跟上时代趋势,决定了中国国民素质不足以支撑清末中国持续强大。
二、国家没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英国全球扩张,不惜使用武力。日本也搞殖产兴业建立市场,并牢牢由国家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命脉。而满清朝廷却几乎无所作为,发展工业基本是以军工为导向,结果到20世纪初国民经济几乎全部受列强控制。
三、没有保证政府良性运作的政治制度。英国是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以近代民主制度保障了其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革除了幕府统治的弊端,而清廷却死抱封建政体不放,甲午战争中暴露的问题多半与其有关,如官员腐败、海军不统一、事权分歧,等等。
四、没有融入国家体系,也没有把握时代脉搏和观念。17世纪,以主权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兴起。1863年“国际法”译为《万国公法》一书介绍给中国官员时,“主权”这一核心思想却没有被中国人所接纳。当法国殖民者通过签约声称帮助越南“独立”时,清政府的官员还在坚持对越南的“宗主权”。《万国公法》1865年传入日本并经历广泛讨论后,日本主动与英国在1894年订立《通商航海条约》,基本实现自主权。观念的落后造成清政府一再面临国际危机,步步被动。最终,到20世纪初,中国从一个GDP强国变成一个公认的弱国。
衰弱史的现代启示
通过对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衰弱史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现代启示:
首先,应该尽量减少甚至放弃以GDP、军力为核心的国力衡量标准,既要减少媒体对GDP的“宣传崇拜”,也要弱化中国各地政府考核中的“GDP指标”,以此,可以避免国民因GDP增长产生的“复兴将持续的幻象”。
其次,扎实地履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理念。中国发展能否再高速持续30年,取决于有没有支撑高速发展的人才。以当前人才外流、教育功利化的诸多现象看,我们有理由对此表示担忧。
再次,反思当前中国经济命脉的国家控制率。有权威机构研究显示,中国28个主要行业,外资占多数资产控制权的占了21个,每个已经开放产业的前五名几乎都是由外资控制。当前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经济命脉呈现这种状态,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个行业被外资控制的国家能够永远保持强盛。
最后,需要花大力气进行当前时代背景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研究,进而发掘到底是怎样的政治制度、怎样的中国与世界关系,才有利于中国持续的复兴。毕竞,一个国家的持续强大,不在于这个国家能发现多少本身的优势,而在于这个国家能够看到未来面临着什么样的危机和挑战。
从衰弱史中寻找中国持久复兴之道
重评清末中国实力
提起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那时的中国是个弱国,因为当时的满清政府常吃败仗,并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其实,这种判断标准并不太精确。弱国不一定都打败仗,而强国也不一定都打胜仗。当时中国的国力如何呢?美国著名学者保罗·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和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麦迪森在《世界经济千年史》、《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等著作中,把中国与当时世界的第一强国英国、崛起大国美国和日本进行了GDP和军力的比较。
先来比较经济实力。按四个国家GDP占世界的比例,1870年,中国占17.3%,而日本、英国、美国仅分别为2.3%、9.1%、0.9%。到了1900年,中国的比例为11.0%。落后于美国的15.8%,但依然领先于日本的2.6%和英国的9.0%。从占世界制造业产量的相对份额来看,1860年中国与英国相当,分别占19.7%、19.9%,远高于美国(7.2%)和日本(2.6%),1880年,英国制造业将中国落在后面,但中关的差距却并不明显。直到190()年,中国(6.2%)才落后于美国(23.6%)、英国(18.5%),但依然高于日本(2.4%)。从GDP数据看,清末中国绝对是世界上的强国之一,虽然不能跟英国相比,但即使到了1900年,中国的经济实力也依然高居日本之上,是世界至少是亚洲强国之一。
再从军力上作对比。1890年,英国、羡国、日本的兵员总数分别为42万、3.9万、8.4万.而中国兵员则超过100万。在海军战舰吨位上,中国(7.8万吨)虽落后于英国(80万吨)、美国(12万吨),但领先于日本的4 4万吨。可见,当时中国兵员规模世界数一数二。虽然中国军队的武器装备不能与英国军队相比,但通过进口和自制,也拥有不少先进的武器,如英国的马梯尼、法国的哈乞开司、德国的毛瑟枪和克鲁伯炮等,超过日本的军备。当时中国海军在亚洲地位,也是数一数二。1886年8月,北洋海军的两艘巨型铁甲舰访问日本长崎,令日_本人敬畏万分,以至于加紧发展海军。
由此可见,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弱国,最多只是一个衰败中的强国。这对今天的启示在于,GDP、军力等被视为一个国家强弱的主要衡量标准,并不准确。那些数据只能部分反映一个国家静态的强弱状态,不能说明这个国家强弱的发展趋势。如果长期以GDP等标准看中国复兴,只能看到国家强盛与否的静止状态,却发现不了国家的发展趋势,更找不到让国家持续强大的奥秘。
缺乏国家持续发展的动力
要找到如何让中国持续复兴的奥秘,必须先知道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到底差在哪里?这不仅仅是经济走下坡路的问题,而是支撑整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动力出了很大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现代化教育的缺失。19世纪末英国教育大普及;日本建立学区,提出全民教育:而中国当时还是私塾为主,依然四书五经。教育没有跟上时代趋势,决定了中国国民素质不足以支撑清末中国持续强大。
二、国家没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英国全球扩张,不惜使用武力。日本也搞殖产兴业建立市场,并牢牢由国家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命脉。而满清朝廷却几乎无所作为,发展工业基本是以军工为导向,结果到20世纪初国民经济几乎全部受列强控制。
三、没有保证政府良性运作的政治制度。英国是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以近代民主制度保障了其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革除了幕府统治的弊端,而清廷却死抱封建政体不放,甲午战争中暴露的问题多半与其有关,如官员腐败、海军不统一、事权分歧,等等。
四、没有融入国家体系,也没有把握时代脉搏和观念。17世纪,以主权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兴起。1863年“国际法”译为《万国公法》一书介绍给中国官员时,“主权”这一核心思想却没有被中国人所接纳。当法国殖民者通过签约声称帮助越南“独立”时,清政府的官员还在坚持对越南的“宗主权”。《万国公法》1865年传入日本并经历广泛讨论后,日本主动与英国在1894年订立《通商航海条约》,基本实现自主权。观念的落后造成清政府一再面临国际危机,步步被动。最终,到20世纪初,中国从一个GDP强国变成一个公认的弱国。
衰弱史的现代启示
通过对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衰弱史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现代启示:
首先,应该尽量减少甚至放弃以GDP、军力为核心的国力衡量标准,既要减少媒体对GDP的“宣传崇拜”,也要弱化中国各地政府考核中的“GDP指标”,以此,可以避免国民因GDP增长产生的“复兴将持续的幻象”。
其次,扎实地履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理念。中国发展能否再高速持续30年,取决于有没有支撑高速发展的人才。以当前人才外流、教育功利化的诸多现象看,我们有理由对此表示担忧。
再次,反思当前中国经济命脉的国家控制率。有权威机构研究显示,中国28个主要行业,外资占多数资产控制权的占了21个,每个已经开放产业的前五名几乎都是由外资控制。当前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经济命脉呈现这种状态,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个行业被外资控制的国家能够永远保持强盛。
最后,需要花大力气进行当前时代背景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研究,进而发掘到底是怎样的政治制度、怎样的中国与世界关系,才有利于中国持续的复兴。毕竞,一个国家的持续强大,不在于这个国家能发现多少本身的优势,而在于这个国家能够看到未来面临着什么样的危机和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4取引日連続で高値更新
■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4取引日連続で高値更新
中国外貨取引センターのデータによると、15日の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仲値は1ドル=6.8230元となり、為替レート改革以来の最高レートを4取引日連続で更新した。今年年初から55回目のレート更新となった。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中国人民銀行(中央銀行)は中国外貨取引センターを通じ、15日の銀行間外貨市場における各外貨に対する人民元のレート仲値を、▽1ドル6.8230元▽1ユーロ10.8537元▽100円6.4328元▽1香港ドル0.87453元▽1ポンド13.6132元――と発表した。
米国の住宅金融大手のファニーメイとフレディマックの経営状況への懸念から、14日の国際為替市場では、ドルがわずかに反発後、再び下落した。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はこれを受け、4取引日連続の最高レート更新となった。
■台湾行政当局、台湾企業の大陸部投資を規制緩和へ
台湾行政当局の責任者・劉兆玄氏が15日明らかにしたところによると、17日に関連の会議による審議・可決が完了すれば、台湾企業が大陸部への投資を行う場合に企業総資産の40%までとされていた上限の規制が緩和される。同局経済主管部門の責任者によると、規制緩和後、一般の台湾企業の対大陸部投資の上限が総資産の60%に引き上げられ、営業本部を台湾に置く企業についてはすべての規制が撤廃される。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同局経済主管部門のおおまかな算定によると、今回の緩和措置により上場する台湾企業約160社が恩恵を受け、営業本部を台湾に置く企業599社もより徹底的に開放が進められることになる。同部門の責任者は「関連政策の緩和後、台湾経済が一層好転するだろうと、みな信じている」と話す。
台湾当局が定めた台湾企業の対大陸部投資の規制に関する現行規定は次の通り。総資産または連結総資産が50億台湾ドル(約172億円)以下の企業は、投資の上限を総資産の40%または8千万台湾ドル(約2億7500万円)とする。50億台湾ドル以上100億台湾ドル(約344億円)以下の企業は総資産の30%、100億台湾ドル以上の企業は総資産の20%を投資上限とする。政策緩和後は、企業の規模による上限の区別は設けない。
台湾工業総会の陳武雄理事長は、こうした緩和政策を高く評価する。陳理事長によると、対大陸部投資の上限をひとたび緩和すれば、台湾企業の台湾内での投資も継続的に増加し、増加額は対大陸部投資資金を上回ると予想される。同会の何語常務理事は「関連政策の緩和は台湾企業の資金の世界的な流動にプラスになり、台湾にとってもプラスになる」と話す。
■台湾、大陸金融機関の株式投資受け入れへ
台湾の金融機関・台湾金控公司の張秀蓮・臨時董事長(会長)代行はこのほど、可決された関連条例に基づき、同社の株式の20%を外部資本の株式と交換する予定であ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台湾「行政院財政部」の責任者によると、台湾金控を含む関連の金融機関は今後、大陸部金融機関の株式投資を受け入れる方針という。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台湾金控は世界の銀行上位1千行に入る銀行を合併買収(M&A)対象として求めている。同公司は今年初めに「台湾銀行」や土地銀行などが株式転換方式で共同設立したもので、資本金は総額5兆台湾ドル(約17兆円)。資産総額、台湾金融機関に占める預金・貸付金の割合など、さまざまな数字で台湾のトップレベルにある企業だ。
台湾の市場は小さく、銀行間の競争も激しく、中核的な指標である総資産利益率(ROA)はわずか0.7%で、国際基準を下回っている。台湾大学財務金融学部の劉憶・兼任教授は「台湾銀行業は新たな市場と発展の方向性を模索しなくてはならない。再編やM&Aは重要かつ実現可能なルートで、大陸部資金を含む海外資金に株式を開放することは、競争力の強化につながる」と話す。
■広東省、中国特許賞受賞企業を再表彰
広東省は14日、第10回中国特許賞を受賞した企業に対し表彰行い、「中国特許金賞」を受賞した2企業にそれぞれ100万元、「中国特許優秀賞」を受賞した19企業に、それぞれ50万元の褒賞金を贈呈した。
第10回中国特許賞選考活動において、広東省華為技術有限公司の「ネットワーク接続設備におけるPPPoAからPPPoEへの変換方法」、広東志成冠軍電子実業有限公司の「大容量非断続電源」の特許2件が、国家知識産権局、および世界知的所有権機関(WIPO)より中国特許金賞を、19件の発明特許・実用新型特許が国家知識産権局より中国特許優秀賞を受賞している。
中国外貨取引センターのデータによると、15日の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仲値は1ドル=6.8230元となり、為替レート改革以来の最高レートを4取引日連続で更新した。今年年初から55回目のレート更新となった。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中国人民銀行(中央銀行)は中国外貨取引センターを通じ、15日の銀行間外貨市場における各外貨に対する人民元のレート仲値を、▽1ドル6.8230元▽1ユーロ10.8537元▽100円6.4328元▽1香港ドル0.87453元▽1ポンド13.6132元――と発表した。
米国の住宅金融大手のファニーメイとフレディマックの経営状況への懸念から、14日の国際為替市場では、ドルがわずかに反発後、再び下落した。人民元の対ドルレートはこれを受け、4取引日連続の最高レート更新となった。
■台湾行政当局、台湾企業の大陸部投資を規制緩和へ
台湾行政当局の責任者・劉兆玄氏が15日明らかにしたところによると、17日に関連の会議による審議・可決が完了すれば、台湾企業が大陸部への投資を行う場合に企業総資産の40%までとされていた上限の規制が緩和される。同局経済主管部門の責任者によると、規制緩和後、一般の台湾企業の対大陸部投資の上限が総資産の60%に引き上げられ、営業本部を台湾に置く企業についてはすべての規制が撤廃される。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同局経済主管部門のおおまかな算定によると、今回の緩和措置により上場する台湾企業約160社が恩恵を受け、営業本部を台湾に置く企業599社もより徹底的に開放が進められることになる。同部門の責任者は「関連政策の緩和後、台湾経済が一層好転するだろうと、みな信じている」と話す。
台湾当局が定めた台湾企業の対大陸部投資の規制に関する現行規定は次の通り。総資産または連結総資産が50億台湾ドル(約172億円)以下の企業は、投資の上限を総資産の40%または8千万台湾ドル(約2億7500万円)とする。50億台湾ドル以上100億台湾ドル(約344億円)以下の企業は総資産の30%、100億台湾ドル以上の企業は総資産の20%を投資上限とする。政策緩和後は、企業の規模による上限の区別は設けない。
台湾工業総会の陳武雄理事長は、こうした緩和政策を高く評価する。陳理事長によると、対大陸部投資の上限をひとたび緩和すれば、台湾企業の台湾内での投資も継続的に増加し、増加額は対大陸部投資資金を上回ると予想される。同会の何語常務理事は「関連政策の緩和は台湾企業の資金の世界的な流動にプラスになり、台湾にとってもプラスになる」と話す。
■台湾、大陸金融機関の株式投資受け入れへ
台湾の金融機関・台湾金控公司の張秀蓮・臨時董事長(会長)代行はこのほど、可決された関連条例に基づき、同社の株式の20%を外部資本の株式と交換する予定であ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台湾「行政院財政部」の責任者によると、台湾金控を含む関連の金融機関は今後、大陸部金融機関の株式投資を受け入れる方針という。新華社のウェブサイト「新華網」が伝えた。
台湾金控は世界の銀行上位1千行に入る銀行を合併買収(M&A)対象として求めている。同公司は今年初めに「台湾銀行」や土地銀行などが株式転換方式で共同設立したもので、資本金は総額5兆台湾ドル(約17兆円)。資産総額、台湾金融機関に占める預金・貸付金の割合など、さまざまな数字で台湾のトップレベルにある企業だ。
台湾の市場は小さく、銀行間の競争も激しく、中核的な指標である総資産利益率(ROA)はわずか0.7%で、国際基準を下回っている。台湾大学財務金融学部の劉憶・兼任教授は「台湾銀行業は新たな市場と発展の方向性を模索しなくてはならない。再編やM&Aは重要かつ実現可能なルートで、大陸部資金を含む海外資金に株式を開放することは、競争力の強化につながる」と話す。
■広東省、中国特許賞受賞企業を再表彰
広東省は14日、第10回中国特許賞を受賞した企業に対し表彰行い、「中国特許金賞」を受賞した2企業にそれぞれ100万元、「中国特許優秀賞」を受賞した19企業に、それぞれ50万元の褒賞金を贈呈した。
第10回中国特許賞選考活動において、広東省華為技術有限公司の「ネットワーク接続設備におけるPPPoAからPPPoEへの変換方法」、広東志成冠軍電子実業有限公司の「大容量非断続電源」の特許2件が、国家知識産権局、および世界知的所有権機関(WIPO)より中国特許金賞を、19件の発明特許・実用新型特許が国家知識産権局より中国特許優秀賞を受賞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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