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曜日, 12月 12, 2006

就業規則・上海企業(中国版)

就业规则
xx有限公司
2xxx年x月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人事
第3章 服务
第4章 业务
第5章 工资
第6章 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以及解除合同补偿费
第7章 婚喜庆费
第8章 安全卫生
第9章 教育
第10章 劳动保险及福利保健
第11章 表彰
第12章 惩罚
第13章 附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主旨)
本就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市劳动局的各项有关劳动法规所制订的。
公司的职工除了遵守本规则,还应听从公司的有关工作方面的指示和命令,专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且相互尊重人格、同心全力、努力维持和发展公司的秩序。

第2条(适用范围)
1、 本规则适用于经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职工及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对于退休后再聘用及临时聘用人员,依据本规则另订规定。
2、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3、 本规则如有与上海市的劳动法规相抵触时,以该法规为准。







第2章 人 事

第3条(职工的招聘)
在招聘职工时,应聘者应提交下述文件,并一律接受考试和面试,公司从优录取,但不录用未满18周岁的应聘者。
(1) 履历书
(2) 健康证明书(指定医院)
(3) 最终学校的毕业文凭及最终学校的成绩证明书
(4) 资格证明书(具有特殊技术者)
(5) 照片(最近3个月之内拍摄的)
(6) 身份证(复印件)

第4条(被内定录用者应提交的文件)
1.一旦本内定录取,在内定录取日起十天内必须提交下述文件。
(1) 家庭情况表
(2) 户口簿复印件
(3)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上述提交文件中的记载事项如需变更,必须在七天之内向公
司汇报。
3.最后工作单位所开具的辞职证明或者待业证。

第5条(劳动合同)
公司按照上海市的劳动法规与被录用者个别签订为期一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有关合同内容另行规定。

第6条(试用期)
1. 被录用的新职工按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录用日起算的三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因技术能力、业务成绩、健康状况及其他理由,公司认为其不符合条件时,可以在试用期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2. 凡通过试用的职工录用日期,按试用日开始起算。

第7条(退休)
有关职工的退休年龄,规定男干部和职工为60岁,女干部为55岁,女职工为50岁。退休月份的月底为退休日。退休后,如公司认为需要其人、本人又自愿继续就业时,可以再作为非正式职工聘用。

第8条(解聘)
公司在职工属于下述任何情况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
(1) 试用不合格时。
(2) 按本规则第3条及第4条规定而提交的文件中发现有虚假时。
(3) 试用期内工作业绩不能符合公司要求并不适合其他业务时。
(4) 非因工患病或受伤,在本规则第57条所规定的疗养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时。
(5) 严重违反本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6) 因不可抗力的天灾地祸、公司不能经营时。
(7) 公司依法宣告解散时。

第9条(合同的自动结束)
1.职工受到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动告终。
2.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再续聘乙方或乙方不再受聘的,亦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告终。

第10条(违反劳动合同时的赔偿)
公司或职工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劳动合同而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时,必须赔偿其损失。

第11条(业务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考虑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及其他情况,可要求职工变更业务内容及工作岗位。职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的上述安排。

第3章 服 务

第12条(注意事项)
职工应注意健康,仪容整洁,以活泼明朗的态度从事工作,努力提供技能、促进公司发展。

第13条(各种规定的遵守)
职工必须充分理解公司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之。

第14条(职务制度秩序的维持)
职工必须遵守职务制度,听从上司指示,上司应尊重部下的人格,同心协力,为创造明朗有序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第15条(服务须知)
(1) 职工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名誉、公司信誉或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2) 职工应正确理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方针,努力精通业务。
(3) 职工应公私分明,不得谋求私利。
(4) 职工应经常整理生产、工作环境,努力将周围工作环境整理的有条不紊,打扫地干干净净。

第16条(财产和文件的管理)
职工不得将公司的财产私用。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文件和帐簿等向他人公开。

第17条(保密)
职工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泄露有关公司、本人、他人业务和内部、外部的机密。

第18条(节约经费)
职工必须爱惜使用公司的物品,努力节约。公司对损害公司物品者有权使之赔偿损失。

第19条(离开工作场所)
职工在工作中未获上司许可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场所或外出、离开公司及进行非公事的会面。

第20条(就餐和休息)
职工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就餐及休息。

第21条(金钱、物品等收授的禁止)
职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或职权借贷金钱和物品以及受贿索贿。

第22条(公司内设施使用的限制)
职工如使用公司内的设施和公共场地必须事先获得许可。

第23条(个人物品的带入和带出)
职工在进出工作场所时,不得带入或带出未经公司许可的物品。不得不携带时,必须申请许可。

第24条(失盗物品的处理)
公司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失窃、泄密等情况,可以找有关员工了解和谈话,员工应主动进行协助和配合。

第25条(入场限制)
对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令其禁止入场、退出。
(1) 带酒气或扰乱公司秩序或有扰乱公司秩序之虞者。
(2) 携带被认为在工作上不需要的火种、凶器及其他危险品者。
(3) 被认为对安全卫生危险有害者。
(4) 怀疑带有法定传染病毒者。
(5) 虽已受停止上班处理但仍欲进场者。
(6) 其他相当于前述各项事由者。

第26条(防止事故)
职工必须时刻注意防止盗窃及火灾等灾难。一旦发生事故,必须迅速与上司或有关干部联系作出处理。

第27条(工作的移交)
职工因退职、解除合同、工作场所的变动或因休假离开公司时,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移交。此时,属于公司的金钱及物品必须归还。

第28条(失职)
职工在工作上发生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上司汇报并听从裁决,不得作虚假的报告或拖延。

第4章 业 务

第29条(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1. 管理人员:(工厂工人上班时间另定)
上班时间:9:00
下班时间:17:00
午饭及休息时间:11:30 ~ 12:30公司指定的60分钟
特别工作者另行决定。
2. 前项所列出的上下班时间是实际的业务(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职工必须在工作开始之前5分钟进入工作场所,在上班时间开始之前作好作业准备。
3.职工在结束工作后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打扫干净、整理得有条不紊,保证第二天可以顺利开工。职工应注意火种和小心门户,除了工作需要或预告得到许可者,下班30分钟后不得留在公司里。(厂里住宿除外)

第30条(工作时间的变更)
有关前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在四周内,可以每周的时间在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变更工作时间。

第31条(出差的处理)
1. 公司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命令职工出差。
2. 职工在出差时,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3. 有关出差中的工作时间,除了公司有特别的指示,按公司正
常工作时间处理。

第32条(休息时间)
1.有关休息时间,在规定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工作,可以自由利用。
2. 休息时间中如为私事外出,必须获得上司的许可。

第33条(上班与下班)
管理人员在上下班时,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地方通过,本人自觉地在考勤器打卡记录出入时间。工人上班不打卡,但必须有车间考勤记录。

第34条(迟到)
职工迟到时,必须将原因写入迟到单并向上司汇报,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迟到时,也同样必须作出报告。
连续三天迟到的职工,公司给予警告。

第35条(早退)
职工在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得不早退时,必须填写早退单,向上司报告获得许可后方能离开公司。

第36条(缺勤)
1.职工应疾病或参加居住地征兵体检及其他原因缺勤时,必须实现填写请假单,通过直属上司向管理部门汇报。在无法事先报告时,事后必须立即报告。
2.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患病或受伤时,必须提交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书。需要治疗一个月以上时,每个月都必须提交诊断书。
3.因疾病或负伤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使之提交证明文件。
4.迟到、早退及私事外出等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的新规定。

第37条(休假)
1.职工的休息日是法定假日及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司另外指定的休息日。
2.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职工在前项规定的休息日上班时,应首先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的工资,补休时间当年为限,并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38条(加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休息日出勤。
第39条(每年的有薪年休假期)
1. 公司对于试用录用日起连续工龄满一年者,从第二年起可享
受年 2天休假。有薪休假的最高天数为 10天,只能在当年使用。
管理人员有薪休假计算如下:
工作年数 1 2 3 4 5 6 7 8 9 10以上
休假天数 2 3 4 4 6 6 6 8 8 10
2. 职工因疾病及负伤缺勤时,如本人申请,在可享受年休假期
范围内可以用年休假期替缺勤日。
3. 申请使用有薪休假的员工必须提前1星期填写有薪休假申请
单递交直属上司并获得其批准。

第40条(特别休假)
1.对于职工的婚丧喜庆和灾难等,给予以下的特别假期(休假期间如有休息日时,作为休假日算入):
(1)本人结婚 男性未满25岁 3天
女性未满23岁 3天
晚婚者 男性25岁以上 10天
女性23岁以上 10天
(2)子女结婚 1天
(3)配偶生育(完婚者) 3天
(4)父母和配偶的父母
配偶和子女的葬礼 3天
(5)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的葬礼 1天
(6) 天灾及其他自然灾害 公司认为所需的天数
(7) 传染病等 政府指定的天数
2、在上述各项休假期间,公司对员工在超过上述假期的,支付本人实际基本工资的70%。
3、享受上述3、4、5项时,本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41条(女职工的特别休假)
本条按照上海市劳动局的相关法规规定实行。

第42条(特别休假的手续)
职工请特别休假时,需事先向上司及所属部门申请得到许可。因故不能事先报告,必须在事后、迅速报告。

第5章 工 资

第43条(工资)
有关职工工资另行规定。

第6章 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以及解除合同补偿费

第44条(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根据第8条(4)(6)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数,依照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45条(医疗补助)
公司对按第8条(4)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第44条规定除支付生活补助费外,还应一次付清相当于本人至少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46条(解除合同补偿费)
公司对按第8条(6)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第44条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7章 婚丧喜庆费

第47条 (婚丧喜庆费)
职工的婚丧喜庆费另行制定规定。

第8章 安全卫生

第48条(安全卫生的确保)
公司应采取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必要的措施,积极努力改善劳动,生活条件,防止职工伤害以确保健康。职工在工作时,必须遵守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者的指示,并进行协助。

第49条(安全卫生教育)
职工必须接受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教育。

第50条(业务的限制)
职工在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如公司认为其职工需要保护健康时,可限制其业务或变更其业务,并命其采取治疗及其他保健卫生的措施。
1) 由于疾病或身体衰弱,需要一定保护。
2) 身体有重大障碍,需要特别保护时。
3) 根据健康诊断,认为需要保护时。

第51条(健康诊断)
公司对职工应每年定期进行健康诊断。在认为必要时,临时性对全部或一部分的职工进行健康诊断。职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52条 (业务的禁止)
职工在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可禁止其业务。
1) 患传染病或有患传染病的可能性时。
2) 患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时。
3) 患着某种疾病或受伤,如进行工作,其状态有可能引起明显恶化时。
4) 其他健康上的理由被认为不适合工作时。

第9章 教 育
第53条(教育)
公司为了使职工提高业务所需的知识及技能,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教育。职工不得拒绝。

第54条 (参加外部的资格考试,研究会)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命令职工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或研究会。

第55条(教育训练费的赔偿)
职工曾受由公司负担费用的研究及其他培训,并违反关于服务期约定的,职工必须将该费用按照约定服务期剩余时间等分偿还,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所因赔付金额=公司负担的培训研究费总额×职工尚未完成的服务期/双方约定的服务期
第10章 劳动保险及福利保健

第56条(社会保险)
公司应依法为职工投保各种社会保险。

第57条(不属于工伤的补偿)
公司对于非因工患病或受伤的职工给予下述补偿:
1. 根据职工本人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数,规定疗养时间(限于在劳动合同期间有效):职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 疗养期间,只支付基本工资。
3. 对于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职工,可以延长第一项的疗养期。
4. 前项规定如有与上海市劳动法规相抵触时,以该法规为准。

第58条(工伤补偿)
职工因工作患病或受伤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局的相关法规标准支付其疗养费、死亡时的丧葬费等费用。

第11章 表 彰

第59条(表彰)
职工因在符合下述任何条件时,公司将表彰该职工。
(1) 业务成绩良好并连续工作满三年者;
(2) 对公司有显著贡献者;
(3) 工作成绩优秀,成为职工模范者;
(4) 防止灾难于未然或发生灾害时,采取特别行动有功绩者;
(5) 向国家与社会做出贡献,对提高公司及职工名誉有特别贡献者;
(6) 工作上有优异的发明、创造、改良及研究者;
(7) 被认为有其他与前述各条相当的功绩者。

第60条(表彰方法)
用下述方法对前条进行表彰,也可以同时运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
(1) 奖状
(2) 奖金
(3) 奖品
(4) 海外研究

第12章 惩 罚

第61条(惩罚方法)
公司对职工给予下述惩罚:
(1) 警告 令其写检查、反省。
(2) 减薪 令其写检查,每次减薪的金额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0%。
(3) 降级 令其写检查,免去干部职务或降级1等或1等以上。
(4) 停止上班 令其写检查,30天之内的停止上班,在次期间不发工资。
(5) 劝告辞职 使之提交辞职书,自愿辞职。
(6) 惩罚解雇 不设预告期,立即解雇。
(7) 自动离别 无任何请假手续,连续五天无故缺勤者。

第62条(警告、减薪、降级、停止上班)
职工在触犯下述任何一条时,处以提交检查、警告、减薪、降级、停止上班等处分。
(1) 故意拖延办理业务手续或报告或有虚假行为时;
(2) 违反本规定及公司其他规定时;
(3) 带酒气上班时或在上班时间内下棋、打牌、谈恋爱者;
(4) 委托他人打考勤卡或受他人委托打考勤卡者;
(5) 在规定场所和时间外饮食或吸烟时;
(6) 上班时未经上司许可离开工作场所时;
(7) 打架争吵等搅乱工作场所的秩序时;
(8) 工作懒散、上班睡觉,干私活或者无关书报者;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业务指示命令或越权专横扰乱职务纪律时;
(10)未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设施或使用公司指定以外的设施时;
(11)上班时间外未得到公司许可进入公司或留在公司;
(12)未经许可拿出公司财产或企图拿出时;
(13)把未经公司许可的物品携入或携出时;
(14)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丢失或有损公司建筑物、器具、机械及其他物品时;
(15)进行赌博行为时;
(16)由于不妥当的行为有损公司名誉及信用时;
(17)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公司受损时;
(18)有相当于其他上述各项行为时;

第63条(惩罚解雇,劝告退职)
职工在触犯以下任何一条时,公司处以惩罚解雇或劝告辞职:
(1) 1年中受3次以上的前条各项的警告处分时;
(2) 受前条各项警告处分不见改善者;
(3) 伪造经历或用其不正当的方法受雇时;
(4) 连续三天以上无故缺勤;
(5) 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公司就业或进行公司以外业务时;
(6) 对其他职工施暴恐吓或盗窃其他职工钱财时;
(7) 私自使用公司钱财或不正当使用时;
(8) 利用公司职务或职权,不正当的收受钱财或谋求私利时;
(9)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如失窃、泄密、纵火等),故意隐瞒或作伪证时;
(10) 用带有煽动性的言论,妨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妨的危险性时,给公司带来损害者;
(11)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泄漏业务机密或企图泄漏时;
(12)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明显有损公司信誉时;
(13)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明显有损公司经济时;
(14) 违反刑法或有被社会谴责行为时;
(15) 被公安机关收容在劳改场所时;
(16) 不服从公司各项工作安排时;
(17) 不经公司许可,在公司内举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会议与活动。
(18) 在有相当于前述各项行为时。

第13章 附 则

第64条(本规则的实施)
本规则于 2003 年 1月1 日起实施。

第65条(本规则的修改)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修改补充,修改后之条款与本规则具同等效力。




婚丧费用的规定

本人结婚(仅限第一次) 1,000元
本人或本人配偶生育 1,000元
本人死亡(加入公司未满5年者) 1,000元
(加入公司5年以上者) 2,000元
本人亲身父母、亲身子女死亡 1,000元
本人亲身兄弟、姐妹死亡 1,000元
本人养父母死亡 500元
本人祖父母死亡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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